解析:
为确保消费者协会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有效运作,政府层面应向其提供必要的财务与资源支持。
消费者协会乃是根据法律法规设立并负责对各类商品及服务实施全面社会监督的公益性机构,其宗旨在于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责任为消费者协会履行其法定职责提供充足的经费、人力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源支持。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