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一个人名义之下无任何资产遭他人提起诉讼之时,需要出席开庭审理环节。
而在此之后,应当遵照法律规定继续开展审判流程,由人民法院根据审理结果做出相应判决。
若在判决下达并且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情形下,发现确实无可供执行之资产,那么遭受对方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法院将做出中止执行的裁决,待被申请人有新的财产线索且具备支付能力后开始恢复执行。
值得关注的是,如当事人在执行期间无任何可供执行之资产,法院将不得不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有相关证据证明其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启动执行工作。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