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形被视为合法的退房依据:
首先是延迟交付房屋超出了双方约定期限;
其次是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未能提供必要的资质证书和批准文件,从而导致合同效力受到质疑;
再次是未经购房者同意,开发商擅自更改设计方案;
此外,如果购房者无法取得房产证、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或者实际测量的房屋面积与暂定测量的面积相差超过3%,也可以提出退房申请;
另外,如果房屋质量不符合标准、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没有告知购房者该房屋已被抵押给他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虚假信息以及开发商故意隐瞒所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等情况,都可能成为购房者要求退房的理由;
最后,如果房屋的套型与设计图纸不符或者相关尺寸超过约定的误差范围,或者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同样可以作为退房的正当理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