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事人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请求。
在提交前,请务必准备好以下物品:
详细完备的民事起诉状,对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资料,以及详细列明的证据清单及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资料后,通常会在七日之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或者立案的决定。
如遇难以受理的案件,法院应以书面形式出具裁定书;
若对裁定结果有异议,原告有权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申请。
立案成功后,法院会在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方。
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开庭日期进行审理。
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但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理期限,须得到上级法院的批准,并会出具相应的延期审理通知书。
在审理完毕之后,法院会依据事实与法律,依法作出判决,并出具正式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中会明确记载判决结果及其依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