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强制性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交强险”)的最高赔偿金额规定如下:
首先是在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负有责任的情况下,对于死亡伤残方面的赔偿,其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8万元整;
其次是医疗费用方面的赔偿,其最高限额同样为人民币1.8万元整;
最后是财产损失方面的赔偿,其最高限额则设定为人民币2千元整。
其次,若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并未承担任何责任,那么在死亡伤残赔偿方面,其最高限额仍为人民币1.8万元整;
而在医疗费用赔偿方面,其最高限额则调整为人民币1800元整;
至于财产损失赔偿方面,其最高限额则进一步降低至人民币100元整。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