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提出离婚诉讼过程中,分居与否以及是否共同居住皆取决于当事人自身意愿,法律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
需要强调的是,在提出离婚诉讼时,若夫妻双方由于感情不和导致分居时间达到两年以上,那么人民法院将认定此种情形下的婚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且通过调解无法修复,进而批准离婚申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