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享有监护抚养权的当事人未能切实履行其应尽的抚养义务,那么另一方有权提出诉讼请求,以期通过司法途径更改子女的监护抚养权。
依据我们国家相关法律条款的明确规定,当与未成年人或成年受监护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当事人未能充分履行其作为父母或监护人应负的养育责任,甚至存在虐待儿童或者与孩子共同生活时对其身心健康造成显著不良影响的情况下,这便构成了变更子女监护抚养权的法定理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