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子女抚养权一方身故抚养权归属

最新修订 | 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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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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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另一方没有能力抚养孩子的话,那么孩子的抚养监护责任就由死亡一方的父母家人来承担。如果死亡一方的父母也想要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时,那么需要举证另一方没有抚养监护的能力或者孩子同另一方生活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否则法院将支持孩子的亲生父母对于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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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男女双方通常会围绕这一问题产生激烈的矛盾和冲突,以达成获得孩子的抚养权。然而,若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意外身故,孩子的抚养权有归谁呢?小编将在下文为您详细解答离婚子女抚养权一方身故抚养权归属问题。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子女抚养权如何转让、在什么情况下能够转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此外,我国法律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从我国法律中很明显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之后,另一方可依法取得监护权离婚后带孩子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作为孩子的亲生父母,对孩子具有监护抚养的权利。此时如果另一方对孩子有抚养监护的能力,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该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同时,如果另一方没有能力抚养孩子的话,那么孩子的抚养监护责任就由死亡一方的父母家人来承担。如果死亡一方的父母也想要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时,那么需要举证另一方没有抚养监护的能力或者孩子同另一方生活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否则法院将支持孩子的亲生父母对于孩子的抚养权。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出现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死亡,正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的案件中,如果未成年子女已满十周岁以上的,法院在审理时也会充分尊重该未成年的意见。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现在,大家应该知道离婚子女抚养权一方身故抚养权归属是哪一方了吧。当拥有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意外离世。另一方有权要求子女抚养权变更。若另一方没有对孩子的监护抚养的能力,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来抚养。此外,法院将听取未成年子女(满十岁)的意见,来选择恰当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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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归属归谁
子女抚养权的判定主要基于子女年龄和父母的协商情况。对于不满两岁的子女,通常由母亲抚养。对于两岁以上的子女,如果父母不能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情况,以未成年子女利益优先为原则进行裁决。当子女年龄达到八至十周岁时,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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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孩子归谁养:抚养权归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孩子归谁养:抚养权归属
一、判决抚养权归属的法律依据判决抚养权归属的基本原则是: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妥善解决抚养权问题。有下述几种法定情形:除双方协议一致、女方患重病、有能力不抚养及其他确无法随母亲生活情形外,2周岁以下子女随母亲生活;2周岁以上孩子,双方同等机会,但是,考虑一方是否丧失生育能力、一方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无其他子女、之前与子女生活时间长短比较、一方患病不宜随孩子生活以及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与孩子的情感因素等;10周岁以上的孩子,应当考虑孩子本人的意见。双方可以轮流抚养孩子。
二、抚养费支付问题根据孩子实际需要、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抚养费支付数额。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20%-30%支付,抚养两个以上孩子的,总额不超过50%;无固定收入的,可以参照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前述比例确定;该比例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抚养费支付数额可以变更。变更抚养费,可以另行。抚养费以按月支付为常态,一次性支付为少见情形。抚养费一般支付至18周岁,少见情况下成年后仍需支付必要费用。抚养费支付方下落不明,可以以其财产折抵抚养费。一方不得因孩子姓氏变化而拒绝支付抚养费。
三、抚养权变更一方可以通过另行方式请求准予变更抚养权,也可以协议变更抚养权。变更抚养权时,有下列情形,予以准许:抚养子女一方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法继续抚养子女;抚养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有其他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10周岁以上的孩子自愿与另一方生活;其他情形。变更抚养权之诉,取证比较困难。
四、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及双方均拒绝抚养孩子的问题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无差别,享受婚生子女所有的权利。不管是否婚生子女,如果双方均拒绝抚养孩子,在诉讼期间,可以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孩子。非诉讼期间,孩子遭到遗弃,后果严重则由刑法制裁;如果并没有严重后果,法律并没有规定强制性措施。
五、养子女、继子女抚养问题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六、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9条、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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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离婚诉讼中,争财产跟争子女抚养权是两大焦点。那么在离婚诉讼中,怎么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呢?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怎么确定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判决。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离婚确定抚养权的原则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8、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9、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抚养权归属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文称《子女抚养意见》)中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父母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
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
未成年人除了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4、考虑子女意见。
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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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权归谁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权归谁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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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后抚养权的归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后抚养权的归属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依据最高人民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另外,其第6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形。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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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归属怎么样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抚养权归属怎么样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抚养权归属怎么判
案情简介:
何某(女)与沈某(男),偶然机会相识后,不久确立恋爱关系。2001年2月9日双方办理登记结婚,并于2001年6月9日育有一子取名沈某某。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口角,沈某甚至有时会殴打何某。此外,沈某滥赌成性,夫妻间很少有时间进行沟通交流,从而导致双方隔阂重重。何某于6月18日向提讼,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但在该判决作出后,双方仍无法沟通且分居已久,已经难再共同生活,无和好可能。何某因此委托律师再次向提出离婚诉讼。受理后,委托某区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何某与沈某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子沈某某由父亲沈某抚养,母亲何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6万元。
上述案例中,经民事调解后,双方协议决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于父亲沈某,而非当然的支持母亲何某的诉讼请求。实践中,关于离婚纠纷中抚养权的裁判结果,亦非当然支持女方的诉求。对于抚养权的裁判原则,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哺乳期子女通常被解释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在夫妻双方离婚后该抚养权原则上归母亲所有。但是结合社会生活实际,也存在着例外情形。例如,女方患有严重疾病,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女方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的;女方工作性质特殊或其行为属于违法犯罪的;父母双方协商子女抚养权归男方所有的等等。
其次,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若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就抚养权达成协议,则按照协议获取子女抚养权。若无协议,则人民一般会以更有利于子女生活成长为原则作出裁判。具体表现为,离婚后一方较对方具有更稳定的收入,能够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条件;孩子与父母中的一方具有更深的感情基础和亲情依赖;父母一方不具有不良恶习,影响孩子健康积极成长;还要考虑父母一方有无再育可能,尤其是女方的年龄是否有再婚再育的可能。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通常已经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清楚自己的意愿,因此尊重其选择的权利。
总之,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争议解决,关系到父母一方能否获得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更影响到子女能否更健康积极的成长。因此,实践中应当坚持法理与情理的相辅相成。在处理子女抚养权分配的争议时,既要坚持法理,也要兼顾情理,既要遵循法律规范的明文规定,同时也要综合考量实际生活中存在的例外情形。以情理弥补法理,以有利于子女更好的生活成长为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更加人性化、合理化地解决、裁量离婚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争议。
抚养权归属该怎样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抚养权归属怎么判
案情简介:
何某(女)与沈某(男),偶然机会相识后,不久确立恋爱关系。2001年2月9日双方办理登记结婚,并于2001年6月9日育有一子取名沈某某。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口角,沈某甚至有时会殴打何某。此外,沈某滥赌成性,夫妻间很少有时间进行沟通交流,从而导致双方隔阂重重。何某于6月18日向提讼,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但在该判决作出后,双方仍无法沟通且分居已久,已经难再共同生活,无和好可能。何某因此委托律师再次向提出离婚诉讼。受理后,委托某区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何某与沈某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子沈某某由父亲沈某抚养,母亲何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6万元。
上述案例中,经民事调解后,双方协议决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于父亲沈某,而非当然的支持母亲何某的诉讼请求。实践中,关于离婚纠纷中抚养权的裁判结果,亦非当然支持女方的诉求。对于抚养权的裁判原则,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哺乳期子女通常被解释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在夫妻双方离婚后该抚养权原则上归母亲所有。但是结合社会生活实际,也存在着例外情形。例如,女方患有严重疾病,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女方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的;女方工作性质特殊或其行为属于违法犯罪的;父母双方协商子女抚养权归男方所有的等等。
其次,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若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就抚养权达成协议,则按照协议获取子女抚养权。若无协议,则人民一般会以更有利于子女生活成长为原则作出裁判。具体表现为,离婚后一方较对方具有更稳定的收入,能够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条件;孩子与父母中的一方具有更深的感情基础和亲情依赖;父母一方不具有不良恶习,影响孩子健康积极成长;还要考虑父母一方有无再育可能,尤其是女方的年龄是否有再婚再育的可能。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通常已经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清楚自己的意愿,因此尊重其选择的权利。
总之,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争议解决,关系到父母一方能否获得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更影响到子女能否更健康积极的成长。因此,实践中应当坚持法理与情理的相辅相成。在处理子女抚养权分配的争议时,既要坚持法理,也要兼顾情理,既要遵循法律规范的明文规定,同时也要综合考量实际生活中存在的例外情形。以情理弥补法理,以有利于子女更好的生活成长为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更加人性化、合理化地解决、裁量离婚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争议。
抚养权归属该如何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抚养权归属该如何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抚养权归属怎么判
案情简介:
何某(女)与沈某(男),偶然机会相识后,不久确立恋爱关系。2001年2月9日双方办理登记结婚,并于2001年6月9日育有一子取名沈某某。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口角,沈某甚至有时会殴打何某。此外,沈某滥赌成性,夫妻间很少有时间进行沟通交流,从而导致双方隔阂重重。何某于6月18日向提讼,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但在该判决作出后,双方仍无法沟通且分居已久,已经难再共同生活,无和好可能。何某因此委托律师再次向提出离婚诉讼。受理后,委托某区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何某与沈某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子沈某某由父亲沈某抚养,母亲何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6万元。
上述案例中,经民事调解后,双方协议决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于父亲沈某,而非当然的支持母亲何某的诉讼请求。实践中,关于离婚纠纷中抚养权的裁判结果,亦非当然支持女方的诉求。对于抚养权的裁判原则,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哺乳期子女通常被解释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在夫妻双方离婚后该抚养权原则上归母亲所有。但是结合社会生活实际,也存在着例外情形。例如,女方患有严重疾病,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女方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的;女方工作性质特殊或其行为属于违法犯罪的;父母双方协商子女抚养权归男方所有的等等。
其次,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若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就抚养权达成协议,则按照协议获取子女抚养权。若无协议,则人民一般会以更有利于子女生活成长为原则作出裁判。具体表现为,离婚后一方较对方具有更稳定的收入,能够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条件;孩子与父母中的一方具有更深的感情基础和亲情依赖;父母一方不具有不良恶习,影响孩子健康积极成长;还要考虑父母一方有无再育可能,尤其是女方的年龄是否有再婚再育的可能。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通常已经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清楚自己的意愿,因此尊重其选择的权利。
总之,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争议解决,关系到父母一方能否获得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更影响到子女能否更健康积极的成长。因此,实践中应当坚持法理与情理的相辅相成。在处理子女抚养权分配的争议时,既要坚持法理,也要兼顾情理,既要遵循法律规范的明文规定,同时也要综合考量实际生活中存在的例外情形。以情理弥补法理,以有利于子女更好的生活成长为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更加人性化、合理化地解决、裁量离婚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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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权归谁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权归谁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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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归属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离婚诉讼中,争财产跟争子女抚养权是两大焦点。那么在离婚诉讼中,怎么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呢?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怎么确定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判决。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离婚确定抚养权的原则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8、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9、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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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归属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离婚诉讼中,争财产跟争子女抚养权是两大焦点。那么在离婚诉讼中,怎么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呢?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怎么确定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判决。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离婚确定抚养权的原则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8、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9、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抚恤金是如何归属的
[律师回复] 1、如果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当事人要求对该抚恤金进行分割在法律上属于对共有财产的析产。
2、近亲属主要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抚恤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在处理时会按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员是第二顺序,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人员,抚恤金才在第二顺序的人员中分配。
3、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有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有两个条件:
(1)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
(2)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死亡抚恤金的具体分割,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抚恤金,同时也会酌情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进行分割。
4、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死亡抚恤金还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所以不属于遗产。
5、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的财产权如抚恤金,不能列入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是职工因工死亡后,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相当于生活费,因死亡而发放的抚恤金,带有抚慰其家属的性质。由于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故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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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权归哪方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权归哪方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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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男方,现在男方因自杀身亡,请问孩子的抚养权是否自动归属女方
[律师回复] 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协商,一般本着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处理,如果孩子较小,随母亲可能性大.如果是两个子女,一般父母各抚养一个.不抚养孩子一方有探视权,同时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抚养费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或者支付抚养费的实际经济情况相应变更,可以要求增加也可以要求减少。不能以不要抚养费为由剥夺对方的探视权,是违法的。相关法律依据如下:《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b)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c)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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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归属应该如何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抚养权归属怎么判
案情简介:
何某(女)与沈某(男),偶然机会相识后,不久确立恋爱关系。2001年2月9日双方办理登记结婚,并于2001年6月9日育有一子取名沈某某。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口角,沈某甚至有时会殴打何某。此外,沈某滥赌成性,夫妻间很少有时间进行沟通交流,从而导致双方隔阂重重。何某于6月18日向提讼,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但在该判决作出后,双方仍无法沟通且分居已久,已经难再共同生活,无和好可能。何某因此委托律师再次向提出离婚诉讼。受理后,委托某区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何某与沈某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子沈某某由父亲沈某抚养,母亲何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6万元。
上述案例中,经民事调解后,双方协议决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于父亲沈某,而非当然的支持母亲何某的诉讼请求。实践中,关于离婚纠纷中抚养权的裁判结果,亦非当然支持女方的诉求。对于抚养权的裁判原则,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哺乳期子女通常被解释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在夫妻双方离婚后该抚养权原则上归母亲所有。但是结合社会生活实际,也存在着例外情形。例如,女方患有严重疾病,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女方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的;女方工作性质特殊或其行为属于违法犯罪的;父母双方协商子女抚养权归男方所有的等等。
其次,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若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就抚养权达成协议,则按照协议获取子女抚养权。若无协议,则人民一般会以更有利于子女生活成长为原则作出裁判。具体表现为,离婚后一方较对方具有更稳定的收入,能够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条件;孩子与父母中的一方具有更深的感情基础和亲情依赖;父母一方不具有不良恶习,影响孩子健康积极成长;还要考虑父母一方有无再育可能,尤其是女方的年龄是否有再婚再育的可能。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通常已经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清楚自己的意愿,因此尊重其选择的权利。
总之,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争议解决,关系到父母一方能否获得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更影响到子女能否更健康积极的成长。因此,实践中应当坚持法理与情理的相辅相成。在处理子女抚养权分配的争议时,既要坚持法理,也要兼顾情理,既要遵循法律规范的明文规定,同时也要综合考量实际生活中存在的例外情形。以情理弥补法理,以有利于子女更好的生活成长为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更加人性化、合理化地解决、裁量离婚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争议。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依据最高人民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另外,其第6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形。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离婚案件抚养权的归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归谁抚养的问题,是按照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原则处理的。具体操作是:
一、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
1、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四、轮流扶养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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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抚养权的归属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离婚抚养权的归属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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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判决书中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于女方,女方的抚养权归属于男方吗?
[律师回复]
一、判决书上小孩直接抚养人为女方是否表示抚养权归属女方判决书中显示“女儿由女方直接抚养”,就说明孩子的抚养权已经判给女方。但是,这里必须明确说明一点,虽然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于女方,但男方也有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和探视权。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相关法律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抚养费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判决书上小孩直接抚养人为女方表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女方。即便如此,男方对子女依然有抚养义务,它是通过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来体现的,除此之外,男方可以定期探视子女,双方应尽力保证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按月转入,也可以一次性支付。
抚养权归属应该怎么样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抚养权归属应该怎么样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抚养权归属怎么判
案情简介:
何某(女)与沈某(男),偶然机会相识后,不久确立恋爱关系。2001年2月9日双方办理登记结婚,并于2001年6月9日育有一子取名沈某某。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口角,沈某甚至有时会殴打何某。此外,沈某滥赌成性,夫妻间很少有时间进行沟通交流,从而导致双方隔阂重重。何某于6月18日向提讼,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但在该判决作出后,双方仍无法沟通且分居已久,已经难再共同生活,无和好可能。何某因此委托律师再次向提出离婚诉讼。受理后,委托某区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何某与沈某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子沈某某由父亲沈某抚养,母亲何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6万元。
上述案例中,经民事调解后,双方协议决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于父亲沈某,而非当然的支持母亲何某的诉讼请求。实践中,关于离婚纠纷中抚养权的裁判结果,亦非当然支持女方的诉求。对于抚养权的裁判原则,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哺乳期子女通常被解释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在夫妻双方离婚后该抚养权原则上归母亲所有。但是结合社会生活实际,也存在着例外情形。例如,女方患有严重疾病,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女方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的;女方工作性质特殊或其行为属于违法犯罪的;父母双方协商子女抚养权归男方所有的等等。
其次,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若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就抚养权达成协议,则按照协议获取子女抚养权。若无协议,则人民一般会以更有利于子女生活成长为原则作出裁判。具体表现为,离婚后一方较对方具有更稳定的收入,能够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条件;孩子与父母中的一方具有更深的感情基础和亲情依赖;父母一方不具有不良恶习,影响孩子健康积极成长;还要考虑父母一方有无再育可能,尤其是女方的年龄是否有再婚再育的可能。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通常已经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清楚自己的意愿,因此尊重其选择的权利。
总之,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争议解决,关系到父母一方能否获得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更影响到子女能否更健康积极的成长。因此,实践中应当坚持法理与情理的相辅相成。在处理子女抚养权分配的争议时,既要坚持法理,也要兼顾情理,既要遵循法律规范的明文规定,同时也要综合考量实际生活中存在的例外情形。以情理弥补法理,以有利于子女更好的生活成长为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更加人性化、合理化地解决、裁量离婚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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