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性侵案件中,假如初步研判并不满足立案的标准,当事人是有权提出暂缓立案的请求。
然而,如若该案完全具备属于受理机关职权范围之内,同时也存在明显的犯罪行为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受理机关应依法及时地立案侦查。
关于这一点,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首先,公民个人或相关单位上报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报案、控告、举报以及自首材料,这些机构都必须依据其管辖权,对这些材料进行迅速而全面的审查。
一旦发现存在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就应该立即立案处理;
反之,如果经过审查后认定并无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极其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话,那么就不能立案,并且要将不立案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控告人。
如果控告人对此结果持有异议,他/她有权向上级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