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被行政拘留者在受拘期间患上了疾病(包括传染病、精神病等)或身怀六甲哺乳期的妇女,应立即向原裁定机构报告并请求暂缓执行。
然而,对于患病者而言,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够免于行政拘留的。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