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取保候审期限尚未达到二十日的情况下,被传唤至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是合理且合法的。
取保候审如同刑事拘留和逮捕,皆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性手段,这并非刑事司法程序的终结,取保候审亦不意味着相关案件将立即结束,更不会因取保候审而暂停处理。
因此,办案机构仍需继续展开深入的侦查工作以及审查工作,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传唤当事人实属正常之举。
然而,若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未能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可能会面临以下三种后果:
首先,司法处分,即罚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倘若被保证人存在违反刑事诉讼法中有关遵守保证义务的行为,而保证人又未能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那么保证人将会受到罚款的处罚;
其次,民事责任,即保证人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