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交通事故中对方长期推诿处理之行为的应对策略如下所示:
首先,若发生交通事故并遇到对方持续拖延不进行处理的情况,您可向当地交警部门申请介入调解工作;
其次,倘若对方拒绝配合调解工作,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下为交通事故逃逸行为的明确界定标准:
第一,如明知发生交通意外而驾驶车辆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二,若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认对事故无责,却仍驾车远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若交通事故当事人存在酒后驾驶或者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在报警后未履行现场等待处理义务,弃车离开现场后又返回的;
第四,若交通事故当事人虽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但未及时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第五,若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至医院后,为伤者或家属留下虚假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后便自行离去的;
第六,若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接受调查过程中擅自逃离的;
第七,若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否认曾发生过交通事故,但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应当知晓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八,若经过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未经协商支付的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真实个人信息,有证据显示其系强行离开现场的。
对于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首先,您可申请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其次,您还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最后,如果以上两种方式均无法解决问题,您还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