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欠款问题,若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且缺乏资金与资产,可能需要面临拘留措施,最长时限为15天。
对于欠款未予归还的情形,依据案件实际情况,法院有权实施司法拘留。
然而,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且不得进行多次拘留。
然而,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法院可强制执行。
在民事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尽管并无明确规定拘留次数上限,但通常情况下,在一次执行过程中仅会进行一次拘留。
若未能执行到任何财产,法院可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然而,这并非意味着结束,法院仍有权力启动第二次、第三次乃至更多次的执行程序,在此之后,仍然可以实施拘留措施。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