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阶段,女方在怀孕期内、生产结束满一年或者终止妊娠刚刚过去半年以内的时间里,男方都不允许提出离婚申请。
这一规定也可细分成以下三类情况进行分析说明:
首先是在女方孕期阶段。
假设在原审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之际,女方并没有向法庭透露她处于怀孕状态,而是后期自我发现并提起上诉,那么此时应当撤销原先的判决结果,同时裁定驳回男方要求离婚的诉求。
其次,如果女方已经顺利度过了整个怀孕期并且分娩成功,那么从此开始直到分娩完成满一周年为止,男方都不能提出离婚申请。
这里所说的“分娩”,特指胎儿从母体内脱离出来成为独立存在的个体的那段特殊时期以及这个过程。
只要女方确实经历过分娩的过程,无论新生儿是否存活下来,亦或是在出生之后不幸夭折,都应该受到一年期限的约束。
最后,如果女方选择终止妊娠,无论是自然流产还是人工流产,那么在手术完成后的六个月之内,男方同样无法提出离婚申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