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获得了法院关于偿还债务的裁决,但被告却拒绝执行,则可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在此种情况下,讼文中所指明需要交付的物品或票据应该由执行人员亲自传唤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交接,如有不便,也可由执行人员代为转交,同时要求被交付方进行签收。
对于涉及到的相关公民,如持有上述财物或票据,法院应发出通知要求其主动上缴。
如对方仍拒绝交出,则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
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