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判断两个公司的名称是否构成侵权时,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1)若该公司的名称已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的核准,则不涉及任何侵权问题;
(2)
然而,如果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或者实施了其他足以使公众产生误解,误以为其销售的产品或服务与他人存在特定关联性的混淆行为,那么这种行为便构成了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