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情节之轻重,此类行为之严重者或涉及到刑事犯罪的范畴。
具体来说,若因产品中被加入了不同质量的物质、采用虚假材料进行替代,将低等品冒充为高级品,甚至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误导性地标识为符合标准的产品等行为,政府部门有权下令停止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活动,同时没收所有非法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并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有违法所得的情况,也应予以没收;
如果情节特别严重,政府还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而如果这些行为已经达到了刑事犯罪的标准,那么相关责任人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