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交通事故中,当双方当事人在不同层面上均存在违规且违法的行为,并且这些行为被认为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因素,同时在事故中的影响力相当、无法明显区分,那么可以判断双方当事人在此次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应属相等。
2.按照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各个当事人的行为及其所导致的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到的作用,以及他们的过失程度来决定每个事故当事人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
具体地说:
(1)如果由于某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他就会被认定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然而,如果是因为涉及两方或者更多方当事人的过失共同引发了交通事故,那就要依据他们各自的过失对此次事故产生及演变过程所产生的影响,并且要看清他们每个人过失的严重程度,然后再进行区分责任的主次、平等与否,以及厘定次要责任的归属;
(3)如果经过各方面分析研判,所有的二手信息都显示并无任何人对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那么这起事故就有可能被鉴定为纯粹的交通意外事件,此时每个人都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只能各自祈祷自己能够平安度过。
相反,如果有某个当事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那么其他所有人就不应对此负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