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犯罪当事人已成功将被其侵占的钱款全数归还给受害者,这虽能在一定程度上削减其应受的惩罚,却并不能改变其罪行的既定性质。
具体而言,
1.若受害者在察觉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后,向行为人提出归还请求,且行为人积极配合并将款项悉数奉还,那么此种情况便无法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侵占罪;
2.
然而,若受害者提出归还请求,行为人却拒绝履行,直至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并经由法院判决后才予以归还,此时仍可判定为侵占罪,但法院在量刑时会考虑到行为人的悔过表现,给予适当的从轻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