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教唆罪,乃指以劝告、利益诱惑、示意授命、煽动怂恿、贿赂威胁等手段,将自身的犯罪意图传输至原本无此动机之人,促使其遵照教唆者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
实施此种教唆者即构成教唆罪。
教唆罪之显著特点在于,教唆者自身并未亲身参与犯罪,而是诱导他人代为实现其犯罪意图。
教唆犯与受其教唆犯罪者呈现共犯关系,
因此,教唆犯所选定的教唆对象必须是具备刑事违法行为及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体。
若教唆对象为不满十四周岁或患有精神疾病者,则不构成共犯关系,仅对教唆者进行独立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的差别十分明显,教唆未遂是教唆自身的失败(被教唆人犯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而“实行未遂”的场合,教唆自身是成功的(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只是被教唆人实行犯罪的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