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学生由于疏忽导致同学受伤时,若学校已竭尽全力进行了教育和管理工作,那么赔偿责任将主要由该学生来承担。
反之,如果学校无法证明其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那么它也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补充责任。
对于未成年学生来说,他们通常被视为具有一定程度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接受教育和生活的过程中,如遭受人身伤害,学校有责任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这是每个人都必须承担的一种义务,即不得因为自身的错误行为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行为,需要向受害方承担责任。
侵权行为基本上都属于违法行为。
当侵权行为给他人带来人身伤害时,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了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
如果造成残疾,还需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如果导致死亡,还须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当被侵权人死亡后,其近亲家属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被侵权人为组织,且该组织发生分立、合并的情况,继承权利的组织同样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当被侵权人死亡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这些费用,但前提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过这些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