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司法鉴定的流程如下所述:
首先,委托人须向具备相关资质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申请委托;
其次,司法鉴定机构在接收到委托书之后,会对委托人的委托内容展开全面的审核;
紧接着,便是初次鉴定环节,即由具备高级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专家级人员负责承担鉴定工作;
然后,若委托人有补充鉴定的需求,司法鉴定机构将接受委托并对其请求事项进行深入审查;
再者,如有必要,可进行重新鉴定,此时委托人需提供与原始鉴定材料完全相同的资料;
最后,当对鉴定结论存在异议且需要进行复核鉴定时,其他资质更高的司法鉴定机构便可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此外,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以及司法鉴定人应按照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要求准时出席法庭审理也是司法鉴定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关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它能够有效地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行为;
第二,它能确保司法鉴定的质量,从而为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
至于司法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这取决于具体情况而定。
通常情况下,提出进行司法鉴定的一方,应当提前预缴鉴定费用。
例如,在涉及交通事故的司法鉴定中,在鉴定开始前,双方应就鉴定的必要性及其支付比例进行充分沟通,最终的支付方式应以事故责任比例为准。
总而言之,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司法鉴定机构便有权接受其司法鉴定委托。
若最终败诉,败诉方需承担所有的司法鉴定费用;
反之,若仅部分败诉,则原被告双方应按各自应承担的份额支付司法鉴定费用。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