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安机关主动实施取保候审的具体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被取保候审人需满足取保候审的特定条件,具体包括:
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的情况;
或者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通过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事件的发生;
同时也涵盖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甚至是已经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在这种情况下,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
最后,当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其次,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若其刑事拘留时间已超过37天,且检察机关并未批准逮捕,那么继续羁押将有可能导致超期羁押现象的出现。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