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担侦查职能的公安机关部门拥有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申请的权力。公安机关侦查部门根据当事人所具备的特定条件,若断定其满足取保候审的标准之一,即可批准其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包括: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被告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