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交通事故中不幸面部受伤导致疤痕残留的情况下,首先应当依据交警部门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遵照相关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内先行赔付。
若赔偿金额仍有不足之处,则应由肇事方依法承担后续赔偿义务。
对于人身遭受一般性伤害的情况,肇事方将负责支付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用等,这些都是为了治疗及后续康复所需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同时也包括因当事人误工而减少的收入。
然而,关于疤痕的赔偿标准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必须通过伤残鉴定来确定其等级后才能得知具体的赔偿金额。
因此,受害人有权向鉴定机构申请进行伤残鉴定。
如果鉴定结果显示已构成伤残,那么受害人还可进一步要求获得伤残赔偿金,同时也有权要求肇事方支付面部美容整形费用以修复疤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