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显失公平的构成要素包括了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内容。
以下将进行详细论述:
首先,从客观层面来看,显失公平的要件在于当事人在支付以及得到回报之间出现了严重的失衡或者导致了利益的严重不均衡。
这就意味着,显失公平的法律概念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中。
然而,对于无偿合同来说,由于不涉及到对价的问题,因此也就不会产生双方利益的不平衡以及显失公平的情况。
在客观上,经济利益的不平衡是建立在利益可以通过一定的价格、收费标准等方式来衡量的基础之上的。
但是,对于某些特定物品、特殊服务等,由于难以准确计算它们的实际价值,通常并不适用显失公平的法律制度。
其次,从主观层面来看,显失公平的要件在于在签订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具有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的轻率、缺乏经验等因素,与对方签订明显不公平合同的故意。
这种利用他人主观状态的行为已经明确显示出行为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
因此,如果受害者无法证明对方具有这样的故意,仅仅只能证明自己在签订合同时缺乏经验和技能、不了解市场行情、过于草率等原因,从而签订了对自己不利的合同,那么就不能认定对方符合显失公平的主观条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