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其具体所涵盖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源于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人身权关系而引发的各类诉讼,例如涉及到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各类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犯他人权益的赔偿、著作权、专利权及商标权权利的维护问题,乃至牵涉到人格权与身份权相关的案例等。
(2)源自于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以及收养关系产生的纠纷所导致的诉讼。
诸如离婚诉讼、追索儿童抚养费用纠纷案、关于财产继承的矛盾解决案件、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等方面的诉讼等。
(3)在复杂纷繁的经济关系中,具有民事性质的各种诉讼,例如由环境污染引发的全面诉讼,或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案件等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