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需视实际情况而定。
倘若此项婚庆活动系于婚姻存续期间举行,则相应之债务理应被界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
反之,如该婚庆发生于婚姻关系解除之后,便应视为夫妻中的某一方的个人负债。
另外,当夫妻双方联名签署或其中一方在事发后予以承认等具有共同意愿的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也应被确认为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