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现实中,绝大多数律师并未承担法律援助之责任与义务,所谓的“法律援助”乃是指经由地方政府依法设立,亦或是某些非政府性质的法律服务机构联合发起的法律援助活动,通过这些组织所派遣的律师及其他专业人员,无偿地向那些由于身处贫困或面临重大特殊案件困扰的人群,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的人群,提供专业化且细致入微的法律服务,从而形成一种全方位的法律保障机制。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