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量刑问题,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等多种形式作为判决结果,其具体量刑标准如下所述:
首先是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了二十万元以上;
其次是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了资金五万元以上;
再者是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
另外,如果行为人对三个以上的对象提供了帮助,也将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
同时,如果行为人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那么再次参与此类犯罪活动将会加重其刑罚;
最后,如果行为人所帮助的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那么行为人也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如果行为人涉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超过五张(个)以上,或者涉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超过二十张以上,都将视为情节严重,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