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触犯了行政法律法规的未成年人,年龄已满十四周岁而未满十八周岁者的话,那么在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时,是允许的。
不过,这类未成年人需要受到从轻或者减免行政处罚的待遇。
然而,对于那些尚未达到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是不能够对他们施加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的。
但是,我们可以要求他们的监护人对他们进行严格的管教和约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