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法定继承的放弃具备下列前提条件:
首先,被指定为法定继承人的公民需在财产继承活动尚未开始之前,即遗产得到妥善处理之前,公开明确声明放弃;
其次,自愿选择放弃法定继承权益的个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再者,放弃遗产继承应体现为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表达,同时其行为不得对任何第三方造成不当损害;
最后,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须采用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者或其他有继承权之人士进行明确表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