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合伙关系依然可以被认定为有效成立。
然而,一旦涉及到争议与纠纷,各位参与者有责任出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该合伙行为的确切存在性。
这里所指的合伙协议,是根据法律规定,由所有合伙人协商达成共识后,以书面方式制定并签署的合伙企业合约文件。
在拟订和签署此类协议以及建立相应的合伙企业时,都应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诚信这四项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