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交通事故中对方不愿合作进行调解的情况,可以选择向负责此次交通事故的相关交通警察寻求帮助和解决方案;
倘若对方仍然不愿积极处理,那么您便有权利将此事件诉诸法庭并要求依法裁决。
其次,对于涉及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调解工作的展开时间通常应自办理丧葬事宜全部完成之日起算;
而对于仅涉及人身伤害的交通事故,调解工作则应在治疗过程彻底结束或伤残鉴定结果明确之后开始实施;
至于涉及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调解工作的启动时间则应自确定实际损失之日起计算。
最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十天。
若调解成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制作调解协议书并送达给各方当事人,该调解协议书需经过各方当事人共同签署后方能生效;
反之,若调解未能达成共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会出具调解终止书并送达给各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