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领域的实际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一种相对普遍的违法活动——“组织他人参与赌博”。
具体来说,这种行为通常表现为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以网络赌博的形式来进行。
与此相关的情况是,许多境外的赌博网站通常会在国内寻找代理人或合作伙伴,这些代理人可以被划分为总代理人、次级代理人以及更多级别不等的代理人。
在这个过程中,行为人可能不仅会亲自注册使用赌博账号,还会通过各种方式招揽其他用户来注册赌博账号并且接受下注,通过这种方式,他便能够从中获取所谓的“抽头渔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返水”或者“抽水”。
这种行为无疑已经触犯了我国法律法规中的开设赌场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