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进行第二轮审判审查期间,当事人并无权自由地改变诉讼要求。
若在该审判程序中需要对原有的诉讼请求进行添加或更改,法院可依据当事人自主意愿,尝试展开调解工作;
如调解不成功,则需向当事人详细告知他们另寻途径提起诉讼。
关于添加和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限制,应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后以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提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