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土地所有权是不容许抵押的,仅当涉及到房产时方可进行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
(2)对于权属存在争议的房地产以及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甚至于已被限制使用的房地产,均不允许进行抵押活动;
(3)违章建筑及临时建筑物均无法用作抵押物;
(4)服务于诸如教育、医疗、市政等公众利益领域的房地产也是禁止进行抵押操作的。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