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抗辩权以及形成权之间的主要区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阐述:
首先,抗辩权是针对他人提出的请求权或者对其权利主张予以否定的一种权利,而形成权则是指权利人通过自身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促使法律关系产生变动的权利;
其次,抗辩权的行使往往依赖于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抗辩事由,并且必须以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存在且有效作为前提条件,而形成权的行使则无需借助他人的协助,仅凭权利主体自身的行为便可实现;
最后,抗辩权通常具有防御性特征,旨在维护自身权益免受侵害,而形成权则更加强调主动性和创造性,能够推动法律关系的发展和变革。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相关规定也值得我们关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