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责任主体的界定。
其次,对于责任的区分,其中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在关于人身触电伤害赔偿的案例中,如果判定某个涉案当事人对伤害事件的发生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那么该责任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份额。
(2)当事故的发生被认为是由于电业部门的疏忽或者过错导致,则电业部门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匹配的赔偿责任;
反之,若电业部门在此次事故中并无过错,那么它将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是相较于有过错的情形,其所承担的责任比例会相对较低。
值得注意的是,在无过错责任的框架内,并不适用于过错相抵原则,因为这是过错责任的核心内容。
(3)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以侵权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作为必要条件之一。
因此,在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人员承担民事责任时,只应让他们赔偿实际的物质损失,而非精神损害赔偿。
(4)为了充分体现无过错责任补偿受害者损失的立法精神,同时也考虑到不同加害人之间的赔偿能力可能存在差异,在二审过程中,在划分各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责任时,还需特别关注以下几点:
如果一审法院判决电业部门承担较重的责任,并且一审已经充分考虑到了电业部门的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大小,那么二审法院不应轻易改变原判,将责任减轻;
同样地,如果一审法院已经根据各方的过错以及因果关系的大小,判决电业部门和其他责任主体按照过错比例分担责任,那么二审法院也不宜减轻电业部门的责任份额,而是应该适当增加其他致害人的责任份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