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涉案人员遭受逮捕,通常情况下公安部门在调查与拘禁过程中的时间限制将不超越两个月,在此周期之内该案件将转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阅和提起公诉。
若涉及情节复杂且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情况,需获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方可延长一个月的侦查期。
而若案件性质严重,情况错综复杂,则可以再度申请延长两周的侦查时限。
对于可能判处长达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同样有权再次申请额外延长两月的调查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