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用于个人的学术研究或审美赏析,允许对已发表之作品进行使用;
2.对于某个具体作品的推荐和评论,或是为了阐明某个特殊问题,可以在自己的作品中适当地引用他人已经出版的作品;
3.国家机构在执行公务时,只要是合理范围内使用已有发表的作品都视为合法行为;
4.若有尚未向公众收费或未向表演者支付薪酬,且其非以商业盈利为主要目的的免费演出行为;
5.为了提升课堂教育质量或推动科学研究工作,将已有发表之作品翻译、改造、整合、播放以及适量地复制,提供给教学与科研工作者使用,但不得将这些作品出版发行。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