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未婚生育的当事人享有将孩子送予他人领养的权利。
然而,这必须通过严格的送养和收养手续来实现。
若当事人确实由于经济原因而无法承担起对孩子的抚养责任,则可以考虑将孩子送养出去。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就是办理合法的送养以及收养手续。
当生父母选择送养子女时,依照法规要求,应当由双方共同送养,并应会同收养人一起到当地民政机关办理相应的送养和收养手续。
如有特殊情况,例如生父母之一身份不明确或无法找到,也可由另一方单独进行送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