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已满十六岁之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年满十四周岁但尚未满十六周岁者,如触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他人至重伤或死亡之情形、强奸罪、抢劫罪、走私贩卖毒品罪、纵火罪、爆炸罪以及向人群中投放危险物质罪等重罪,同样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对于年龄介于十二周岁至十四周岁之间之人,若犯有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且致他人死亡或采用极端残暴手段使他人遭受重伤并构成严重残疾者,或情节特别恶劣者,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进行追诉,亦需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