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原则上是可以的,然而需要满足以下几个严格的前提条件:
首先,必须等到所投之保的被保险机动车经过合法程序被注销了车辆登记,才能够进行退保;
其次,倘若被保险机动车已经申请办理停驶手续,那么也将符合退保的要求;
再者,若是被保险机动车经过公安机关验证确实已丢失,同样可以作为退保的理由;
另一方面,若投保人重复购买了同一款交强险产品,这种情况下也是符合退保的条件的;
最后,如果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不幸被转卖、转让或者赠送到了车籍所在地之外的其他地区,亦可考虑申请退保。
此外,如果新车因为存在质量问题而被销售商收回,或者由于其相关技术参数无法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导致交管部门无法为其完成上户手续,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车主也可以选择退保。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