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有人参与了跑分项目贡献了价值高达10万元人民币的活动,那么他可能会涉及到“协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这项指控,是否会受到刑事处罚取决于相关证据的证明力和说服力。
具体而言,当犯罪者明知他们的活动正通过信息网络进行,而且这些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时,若仍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或通信传输等领域的技术支持,以及广告推广或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作,如果涉及的情节严重,那么就有可能触犯“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因此,只要行为人在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其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便可被视为构成该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第一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一)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
(二)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
(三)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