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共同偿债部分,理应归属为夫妻共有的财产权益,夫妻双方对此均享有平等的分割请求权。
若房产证书上仅登记有一方的姓名,那该房屋仅象征着其支付了全部首付款,而首付这部分理应按照个人财产的性质来处理;
其次,房屋共同偿债部分及房屋增值所产生的价值部分,皆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权益,
因此,若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偿还房贷,那么在离婚之时,双方均有权对房产进行分割;
再者,若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法院将判决房产归属于房屋登记方,而未获得房产的一方,需依据共同偿债金额及房屋增值部分给予相应的补偿;
最后,若房产证书上同时登记有双方的姓名,那么该房屋便可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在离婚之际,双方均有权对房产进行分割。
因此,在婚后,若一方以其婚前个人财产进行贷款购买房屋,首付部分仍属个人财产,但共同偿债部分,则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对此均享有平等的分割请求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