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从必备的要素方面来看,拘留与逮捕之间存在明显差异:
1.拘留的实施必须基于以下两个必要条件:
被拘留者必须是现行犯或涉嫌重大犯罪的嫌疑人;
且必须存在法定的某种紧迫情况。
然而,这两项要求只有在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才能够进行拘留行动。
2.相较之下,逮捕的执行则需满足以下三项严格条件:
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捕者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
被捕者可能会面临超过有期徒刑的严厉处罚;
以及采用监视居住等措施仍无法有效防止其对社会造成潜在威胁,因此具有逮捕的必要性。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得到满足,方能进行逮捕行动。
其次,从权力机构的角度来看,拘留与逮捕的决定权并不完全相同。
通常情况下,普通刑事案件的拘留与执行工作均由公安机关负责。
但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而言,若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则应由人民检察院做出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而有权决定逮捕的唯一机构便是人民检察院。
最后,从羁押期限的角度来看,拘留与逮捕也存在显著区别:
拘留的最长羁押期限为37天;
而在逮捕之后,羁押期限将覆盖整个法定办案期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