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男女双方处于婚姻关系持续阶段,且男方在婚前已全额支付购房款项,则此事关房产应当归属于男方的个人婚前财产。
在这一前提下,倘若二人最终走向离婚道路,女方并无权利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然而,假如男方决定在婚前房产上增加女方的名字,那么此房产便会被视作夫妻间的共有财产,女方因此拥有要求分割房产的权力。
再者,倘若对于房产如何分配尚未做出明确规定,那么在此情况下,房产将有可能被平均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