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涉及民事与行政范畴内的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设立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诉内容进行分析并根据不同情况做出适当的处理措施:
首先,如果申诉人对同级别或下一级别的人民法院所做出的生效的民事与行政判决和裁定表示不满,那么,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将会将该案件移交至本院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和处理;
其次,考虑到下级人民检察院在某些情况下具有抗诉权,故而当申诉案件涉及此类情况时,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会将其转交至相关的下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处理;
最后,若申诉案件无明显理由地直接属于人民法院或其他相关部门的管辖范围内,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则应按照法律规定将其移送给相关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进行处理。
在特定条件下,即在下级人民检察院具备抗诉权力的案件中,若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或是在其所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力,那么它有权直接受理此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