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均须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并依法签发拘留证。
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将被拘留者逮捕,则需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如遇特殊情况,可将申请审查批捕的期限延长一天至四天。
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审查批捕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执行拘留过程中,执行人员需向被拘留者展示拘留证,且被拘留者应在拘留证上签字或盖章。
若被拘留者拒绝接受拘留,执行人员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